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公共文化领域理论研究。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