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开展相关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通过公众满意度测评、实地巡访等方式吸纳公众参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