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卫生社会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明确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职责和分工,落实网格化防控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属地单位和个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控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