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