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督。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