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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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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四级联动,开展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守、巡山护林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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