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四级联动,开展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守、巡山护林等工作。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