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每年12月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宣传月。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开展防灭火公益宣传;

(二)防火期内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三)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对在校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游客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灭火安全宣传。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