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作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村落、厂矿、寺庙、重要设施周边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清理林缘、路缘、房缘生活垃圾、枯立木、枯枝落叶、杂草、残留玻璃制品等可能造成火灾发生或者扩大的危险物品。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