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以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

(一)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防火阻隔离系统、防灭火通道、生物隔离带、避雷设施等;

(三)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库、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四)信息指挥、通讯、信息化视频监控、红外线探火、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五)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无人机、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扑火队伍防护装备;

(七)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停机坪、航空消防设施;

(八)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