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