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可以依法享受企业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