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鼓励在沪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银行贷款,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本市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