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适量点餐、取餐,饮酒、劝酒适度,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四)外出旅行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五)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维护公共空间秩序,爱护公共环境;
(六)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
(七)树立良好家风,勤俭持家、敬老爱幼,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围;
(八)摒弃陈规陋习,抵制攀比之风,节俭办理婚丧祭贺事宜;
(九)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