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