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重点倡导和规范的文明行为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