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