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倡导、鼓励、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