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