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有情有义、诚实诚信、开明开放、创业创新的徐州精神,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