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