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