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做好相应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