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