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