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城乡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商业大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志愿服务标准化站点。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