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下列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应当完好: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道路监控系统,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照明、充电桩等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清运等设施和指引标识;
(六)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引标识;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使用正常。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