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爱心公园、好人广场、荣誉墙、公益广告栏等场所和设施,开展公民道德修养、法治意识、身心健康主题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