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