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搭建志愿服务需求方与提供方对接平台,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