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