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重点倡导和规范的文明行为第十九条有效市场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不得价格欺诈;(三)不得强迫交易;(四)不得制假,不得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五)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六)不得泄露顾客个人信息;(七)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