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重点倡导和规范的文明行为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