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经营服务者设置的引导标识,依次排队;

(二)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娱乐、健身活动,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三)经营活动避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注重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六)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避免外放声音干扰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