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四月的第三周为无锡市湿地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