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公益事业。

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