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湿地的水害防治、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湿地内水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入湿地水体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水污染防治等湿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文广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