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研究、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湿地保护委员会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文广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研究、协调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