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本地区的湿地保护职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