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补偿有关规定,对因承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