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湿地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举报。湿地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接到举报后,湿地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部门在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