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利用湿地的,应当科学合理。农业农村、湿地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提倡利用湿地资源种植、养殖有利于湿地净化的水生动植物产品,提高湿地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