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保护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利用湿地的,应当科学合理。农业农村、湿地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提供技术支持。提倡利用湿地资源种植、养殖有利于湿地净化的水生动植物产品,提高湿地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