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保护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湿地合理利用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