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受损、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受影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湿地范围内开展湿地资源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