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名录的湿地设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标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设立单位、管理单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