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设施、设备和标志;

(二)乱扔垃圾或者倾倒污水;

(三)擅自采摘花果、刻划或者折损树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