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方式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设施、设备和标志;(二)乱扔垃圾或者倾倒污水;(三)擅自采摘花果、刻划或者折损树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