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野生动物保护,健全野生动物救护联动机制,引导全社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鸟集中栖息和候鸟迁徙停歇的湿地划定为鸟类栖息地。鸟类栖息地所在的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营造鸟类繁殖、栖息环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