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湿地修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涉及湿地的相关建设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