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方式第二十五条有效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对退化和遭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廊道构建、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退渔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遭人为破坏的湿地无法原地原样修复的,可以进行异地替代性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