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对退化和遭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栖息地营造、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廊道构建、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退渔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进行修复。

遭人为破坏的湿地无法原地原样修复的,可以进行异地替代性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