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小微湿地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保护标准由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湿地保护委员会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