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方式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